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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自用的部分也連同禁止,出於以下法源,我不解其合理性: 著作權法: 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 ... 彪空翎芒 發表於 2014-9-19 15:48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回復 貓鈴 以這篇文章的說法,那麼看來合理使用的範圍得以著作人與使用者之間的協議為優先參考,也就是說 ... 彪空翎芒 發表於 2014-9-20 01:24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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