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的法律問題(婚生子女篇)
本帖最後由 黑白貓 於 2017-9-2 16:53 編輯各位喵喵大家好!{:14_444:}
這裡是每天日夜顛倒忙的論文忙到吐血的黑白貓{:14_453:}
因為後來論文改題目,所以全部重寫,哈哈哈哈!{:14_458:}
廢話不多說!
今天想為大家介紹在家事案件中上最常見訴訟之一 子女更改姓氏
法律上對於處理更改姓氏如 婚生 . 非婚生 兩種 ,
在這之前先簡單講解
婚生子女的定義 簡單來說 婚姻存續中或登記結婚後 所生下的小孩
而其 準婚生子女 是在登記結婚前所生下的小孩 , 這叫 準婚生 , 其法律效益在生父與生母結婚後 , 視為 婚生子女
可是若生父與生母之後也沒登記結婚 , 這個小孩將會被列為 非婚生 , 這部分有機會再介紹
這次主要針對 未成年想更改姓氏 , 但父母一方不同意 做介紹,
而這篇主題的重要來賓!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有達成其一條件
(1)父母離婚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這四種情形之一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自己用小畫家畫的,很醜 請見諒)
現今社會有非常多案例是在 夫妻離婚後 , 小孩是跟著媽媽 ,
但姓還是跟著爸爸 , 不管是對外還是對內產生諸多的影響 , 許多母親原以為只要離婚 , 就可以脫離困境帶著孩子開始新的生活,{:14_451:}
可是大多數的母親都忽略 孩子在學校的同儕壓力與親人外人的歧視等, 或是想改卻不知道怎麼做 , 前夫找盡理由拒絕讓兒女換姓
再加上一般人對上法院處理訴訟的認知極少 , 繁雜繁複的流程更是一大阻礙 ,
不過好在婦女團體的極力推動修法 , 讓民法第1059條在修改過後大幅放寬了改姓的問題 {:14_448:}
公權力介入修改姓氏的問題 , 省下了非常多的麻煩與煩惱 , 同時也促進社會家庭平等的公平正義{:14_446:}
記住!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法律是不會保護讓自己權益睡著的喵喵唷!{:12_413:}
訴訟方法介紹 :
由於未成年人在民法上不具有獨立訴訟的能力 , 須要由監護人提起訴訟 , 而要改姓之未成年人列為當事人 ,
若想打更名之訴 , 很簡單{:13_438:}
前去法院訴訟輔導科櫃台購買 狀紙 , 由監護人(媽媽)或訴訟代理人(律師)撰狀 , 法條基礎為民法第1059條第5項 ,
只要符合第5項其一要件 , 然後再狀上敘述想改姓的理由 , 相對人部分填寫父親的名字 , 寫完至櫃台繳1000元即可{:14_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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