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黑白貓 於 2017-9-2 16:53 編輯
各位喵喵大家好!
這裡是每天日夜顛倒忙的論文忙到吐血的黑白貓
因為後來論文改題目,所以全部重寫,哈哈哈哈!
廢話不多說!
今天想為大家介紹在家事案件中上最常見訴訟之一 子女更改姓氏
法律上對於處理更改姓氏如 婚生 . 非婚生 兩種 ,
在這之前先簡單講解
婚生子女的定義 簡單來說 婚姻存續中或登記結婚後 所生下的小孩
而其 準婚生子女 是在登記結婚前所生下的小孩 , 這叫 準婚生 , 其法律效益在生父與生母結婚後 , 視為 婚生子女
可是若生父與生母之後也沒登記結婚 , 這個小孩將會被列為 非婚生 , 這部分有機會再介紹
這次主要針對 未成年想更改姓氏 , 但父母一方不同意 做介紹,
而這篇主題的重要來賓!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有達成其一條件
(1)父母離婚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這四種情形之一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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