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評分
舉報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覆
手機版聊天室|野狗籠|改名申請|排行榜|DNAXCAT
GMT+8, 2024-11-1 09:12 , Processed in 0.066141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