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黑白貓 於 2017-9-2 16:53 編輯  
 
各位喵喵大家好!   
 
這裡是每天日夜顛倒忙的論文忙到吐血的黑白貓   
 
因為後來論文改題目,所以全部重寫,哈哈哈哈!   
 
廢話不多說! 
 
 
今天想為大家介紹在家事案件中上最常見訴訟之一   子女更改姓氏   
 
 
法律上對於處理更改姓氏如 婚生 . 非婚生 兩種 ,  
 
 
在這之前先簡單講解 
 
婚生子女的定義 簡單來說 婚姻存續中或登記結婚後 所生下的小孩 
 
而其 準婚生子女 是在登記結婚前所生下的小孩 , 這叫 準婚生 , 其法律效益在生父與生母結婚後 , 視為 婚生子女 
 
可是若生父與生母之後也沒登記結婚 , 這個小孩將會被列為 非婚生 , 這部分有機會再介紹 
 
 
這次主要針對 未成年想更改姓氏 , 但父母一方不同意 做介紹, 
 
而這篇主題的重要來賓!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有達成其一條件 
(1)父母離婚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這四種情形之一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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