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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屆臺北文學獎
活動主旨: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策劃執行:印刻文學生活雜誌出版有限公司
收件及截稿日期
即日起開始收件,至2012年11月30日截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請上「第15屆臺北文學獎」專屬活動網站,文化局網址:www.culture.gov.tw,從網站下載報名表,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第15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並在信封上註明「參選組別」與「文類」。
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一)競賽類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歷屆臺北文學獎文學競賽類各文類首獎得主,不得參加該得獎獎項之比賽(例如散文首獎得主不得參加本屆散文類組,依此類推)。
2.作品體例:
(1) 小說:以6,000至12,000字為原則。
(2) 散文:以3,000至5,000字為原則。
(3) 現代詩:30行以內。
(4) 古典詩:限絕句或律詩。須創作組詩(8首為一組)。
(5) 舞臺劇劇本:含現代及傳統戲劇之原創劇本,惟不含兒童戲劇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70至90分鐘為限。
3.徵文主題:
(1) 小說、散文、現代詩、古典詩:以「臺北經驗」為主題。
(2) 舞臺劇劇本:主題不限,惟以「臺北經驗」為佳。
4.獎勵名額:各取首獎一名、評審獎一名、優等獎兩名。
5.獎勵方式:
(1)獎金:
小說──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散文──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現代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古典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舞臺劇劇本──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2)舞臺劇劇本首獎得主演出製作獎金相關規定:
一、由與首獎得主合作之製作團隊向本局提案,並由本局獎助製作團隊進行演出。
二、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最高30萬元,並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後,憑核定之演出計畫撥付。
三、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合作協議書」或首獎得主同意作品授權該團隊演出之「授權同意書」。應包含4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四、製作團隊須於接獲本局核定獎助之公文後,於十五個月內完成演出計畫。
五、未能於兩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視同放棄,並由評審獎得主遞補。其申請、演出期限、及演出計畫內容之規範,與首獎得主同,期間規定則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算。
六、經核定獎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查驗,並列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依據。
七、受本局獎助者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2週前,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四份。
八、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審查通過之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九、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紙本(含照片檔、獎助部分收支明細表等)函送本局辦理結案。結報經費時,若有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報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議委員會議審查。
十一、受獎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獎金:
A、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B、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C、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D、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E、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獎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獎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3)提供發表管道:
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將作品收錄於「臺北文學獎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張貼於臺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
(二)年金類-「臺北文學年金」獎助計畫
1、對象:業餘及職業作家(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歷屆臺北文學獎文學年金得主不得參加。
2、名額與獎助金額:入圍三名,每名獎金20萬元,各頒發獎座一座;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後,再進行二階段決審,評選出一名文學年金得主,致贈獎金40萬元及年金得主獎座一座。惟入圍者作品,若於決審前輯印成書者,不得參加決審。
3、申請:須提出未來一年之完整寫作計畫(不超過2,000字),寫作主題須與臺北有關,文體不拘;計畫內容之質與量須能以編印成書為原則,申請時須附本次寫作計畫之部份作品(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1萬2,000字,新詩至少10首)提供審查,提供審查之作品不得於入圍名單公布前發表。申請者另可檢附其他個人作品供評審參考。
4、寫作期限:申請獲准者,須在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
5、寫作規模: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8萬字,新詩至少50首。
6、年金給付方式:分入圍、得獎兩階段給付:
(1)第一階段:
入圍者將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後,憑領據核撥入圍獎金20萬元。
(2)第二階段:
入圍者依限完成寫作計畫後進行決審,決審選出之得獎者,將獲頒年金得主獎金40萬元。如未依限完成寫作計畫時,文化局將追回入圍獎金20萬元。
參選者資格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執行單位同仁,不得參加。
(二)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舞臺劇劇本曾經辦理演出、讀劇會、座談會等活動,視為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三)已參加比賽得獎、已獲文學補助之作品、或已輯印成書者,不得參選。
(四)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
(五)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撒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
評審方式
(一)評審作業:年金類、競賽類均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每一階段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作品如均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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